公告还显示,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、项目中,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、房产开发、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、车辆、土地、设备等,案发后扣押、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余万元、查封1021处房产、查封土地、滩涂27宗、查封林地8宗、扣押汽车38辆、扣押机械设备10台(套),冻结18家公司股权。极目新闻记者计算得知,李传良一案涉案超过31亿元。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《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如何追?》一文指出,李传良人赃俱获,只是时间问题。因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,世上没有法外之地,更没有避罪天堂,外逃不是出路,外逃人员逃得再远,也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。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,可以通过执法合作、国际民事诉讼等方式加大追赃工作力度,追缴外流腐败资金;也可以中方提供证据材料,由合作国家依法查扣、冻结外逃人员赃款赃物;还可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,裁定没收其境外资产。 律师:被通缉一年后未归案可由检察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10月14日,极目新闻记者数次致电公告中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号码,了解案件进展情况,但均无人接听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一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,属于检方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案,针对检方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做出了明确规定:对于贪污贿赂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,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,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,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。可见,在上述法定的特殊情况下,没收违法所得独立于刑事审判程序进行,由检方负责申请。法院对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,包括审查证据的合法性、充分性以及财产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。
|